青海日报消息:9月下旬,《青海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现、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实施。该办法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疫情报告、阳性结果的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管理治疗、考核等内容。
该办法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以下重点人群实施艾滋病筛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子女、密切接触者;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的就诊者或求助者;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被羁押人员;哨点监测人群。
医疗机构按照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可对以下人员实施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接受介入诊疗患者和外科手术病人;所有需要使用血液或血制品治疗的病人;临床表现免疫力低下或艾滋病可疑病症者;有性乱史、吸毒史、使用血液或血制品治疗史、供血浆史等已往高危史的就诊者;接受性病诊疗者及其性伴;提供或接受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人员。
该办法要求,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报告单位(人)应在接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确证报告24小时内,进行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建立个人档案并长期保存。
办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治疗的定点医院应由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规范治疗和住院病人的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本地区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会议,对现存并纳入随访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会诊分析、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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