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访谈》系列报道
■ 典型案件
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原局长李某某及其配偶危某某受贿案

1993年至2004年期间, 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邵武市立医院院长、南平市第一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57.9724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金器5件。危某某系南平市第一医院护士,帮助李某某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并与李某某共同收受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9771万元的物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

在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利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区卫生局长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办公楼装修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收受回扣9.83万元,贪污公款1.23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辽宁省抚顺市中心医院徐某某受贿案

徐某某1995年至2004年在担任医院人事科和器械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录用职工及购买卫生材料过程中收取好处费18次,总计38.81万元;另有108.4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其个人财产5万元。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

2002年至2003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医药公司联系洽谈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中,邱决定以70万美元从某公司购进设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的3万美元。康某某在与三家公司订购设备中,收受贿赂2000美元及人民币19万元。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为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88年至2005年王某某在担任该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0.8198万元。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 声音